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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视台、大河报报道--妻子去找婚介丈夫怒上法庭
发表时间:2008-09-04     阅读次数:344     字体:【大 中 小】
http://www.dahe.cn 大河报 A35 今日说法 2008年09月04日


  杜世龙 金研文 宋增锋 王方图


  没有离婚,妻子为何先去婚介所征婚?婚介所为她办理的会员卡到底意味着什么?解女士与丈夫的感情到底出了什么问题?丈夫为何没有状告妻子,却将婚介所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将做出怎样的判决?
  丈夫起诉婚介所
  2008年5月4日一大早,一位三十来岁的女士走进了郑州市某婚姻介绍所,说是来咨询征婚事宜的,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这位姓解的女士。
  按照婚介所的相关规定,征婚需要提供自己的详细个人资料和相关证件。由于当时解女士(化名)所带的证件不齐全,婚介所只是给解女士登记了一张会员卡。解女士顺手将这张会员卡装进包里离开了。
  然而就是这张会员卡却在随后给这个家庭带来了不小的风波……
  几天后,这张被解女士随手放进自己包里的会员卡,在不经意间被她的丈夫佟先生(化名)发现了。妻子和自己还没有离婚,背着自己却去了婚介所征婚,这无疑让佟先生觉得颜面无存。佟先生对此十分气愤,于是一纸诉状将婚姻介绍所诉至法院。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对佟先生诉被告郑州市某婚姻介绍所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佟先生称,妻子解女士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去被告婚介所征婚。婚介所没有尽到查验的职责。他认为婚介所是以逐利为目的受理了他妻子的征婚事宜,为妻子创造了征婚条件。因此,他现在的家庭生活就是争吵不断,这对他正常工作、生活还有精神上都造成了很大伤害。佟先生认为,自己现在所承担的这个恶果,是婚介所为他妻子敞开征婚大门造成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针对原告的诉讼,被告婚介所答辩称,解女士没有向他们支付任何服务费用,从这一点来说,婚介所与解女士之间没有建立起服务合同关系。而婚介所也没有为解女士提供任何征婚服务,更谈不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婚姻感情不好,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法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提交会员卡作证据
  原告向法庭出示的第一份证据是婚介所的会员卡。原告说,在这张会员卡的背面除了写着对应征者的良好祝愿之外,还有应征者的姓名、应征时间,最关键的是还盖有婚介所的公章。他认为,这张带有婚介所公章的会员卡一旦发到应征者手里,就意味着双方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
  被告婚介所称,他们的合同有正式的文本,是经民政局登记的征婚合同,这样一张会员卡相当于一个名片,肯定不是合同。
  婚介所负责人陈女士说,解女士没有交纳任何费用,双方也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因此,他们也不会对解女士提供任何服务。
  对此,佟先生不以为然,随即又向法庭出示了第二份证据。
  妻子电话清单被调取
  佟先生说,他把解女士从5月4日开始的小灵通电话清单调了出来,他曾经按照清单上的电话记录进行联系,和三位曾经与其妻子联系过的征婚男士通过电话。佟先生还把他与其中一位的电话录音作为第三份证据,提交给了法庭。
  被告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会员卡只作为婚介所内部统计工作量的凭证,对外相当于一个名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建立起服务合同关系的凭证。这个名片是解女士以非法途径从被告处拿走的。关于原告提供的通讯记录,与婚介所没有任何关系,这些电话,他们不认识、不知道。
  婚介所出示十份证据
  为证明自己没有对原告构成侵权,被告方依次向法庭出示了征婚须知、员工管理制度、服务收费标准、职业资格证书等共计十份证据。而最后一份证据则是由原告的妻子解女士为他们书写的一份事情经过。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十份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其对前九份证据均无异议。至于第十份证据,他却予以否认。佟先生说,他对他妻子写的这个事情经过有异议,觉得非常荒唐。虽然他认为文字像妻子写的,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妻子为被告方作证
  随后,被告婚介所向法庭申请证人解女士出庭作证。
  解女士向法庭陈述说,自己出庭主要是想证明自己是去婚介所咨询的。自己到被告婚介所处进行咨询没有交纳费用,因为自己没带钱。而自己取得被告的会员卡也没有经过被告方同意,因为她把它当成名片了。
  被告称,他们的会员卡都在每个工作台上,工作人员每人都有,上面盖的章是证明这是单位的东西,并不能证明其他什么。在接待客户的时候,他们最初对来访咨询的人是不做审查的,征婚者正式登记签订合同的时候才做审查。
  在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原告方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方则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随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庭对双方进行法庭调解。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休庭,定期宣判。
  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2008年8月15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受理原告妻子解女士的征婚申请并提供服务,提交了会员卡加以证明。但根据被告提供的证人解女士的证言,解女士到被告处仅是咨询,未向被告交纳费用,被告亦未对其进行登记,并未为其提供服务。原告所提交的会员卡为被告私自拿走,原告虽对该证人证言提出异议,但没有证据加以反驳,故原告异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且原告主张的损害亦没有证据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佟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佟先生表示判决结果跟他想象的背道而驰,他打算尽快上诉。
  律师点评
  会员卡有无证据效力?
  张世彬(《走进法庭》主持人):婚介所这张会员卡能不能证明他妻子和婚介所之间的服务关系?
  常伟(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目前这种情况来看,这个会员卡的证据效力被法院否定了,因为它的来源不合法。认定一份证据从三个方面来讲:第一,合法性。就是证据来源要合法。第二,要客观真实。客观、真实是连在一起的。第三,是与本案的关联性。得与本案有关。所以,我们来看这个会员卡,其来源是偷偷从被告那儿拿的,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法性。这个卡片虽来源于被告处,它的真实性是存在的,但是它的来源不合法。从关联性来讲,这个会员卡应该说是本案一份很重要的证据。
  证人证言起何作用?
  主持人:原告妻子提供的证言对判决有没有起到关键的作用?
  常伟:其证言对本案的判决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虽然她是原告的利害关系人,与原告之间在身份上是夫妻关系。但是她的证据内容比较有力地证明了被告的主张,那么法院要考虑采纳她这份证据,做出了不利于原告的证明。
  作为证人原告的妻子当庭作证,对这张会员卡的来源进行了详细充分的阐述,所以法院最后采纳了她的证言,而否定了这个会员卡的合法性。因此,原、被告之间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就不存在了。
 婚介服务合同成立吗?
  主持人:在此案当中,我们注意到这个会员卡很关键,那么解女士和婚介所之间的这个会员卡代表着什么含意?该如何来看它的性质呢?
  常伟:这个会员卡应当视为一种书面要约,也就是婚介所为了招揽业务,向特定的人或者向不特定的人群发放这样的卡片。
  我们知道,合同的成立需要一个要约和承诺。从本案来讲,仅仅是发放会员卡,就是说只成立了一个要约,而承诺还有待于这位女士通过自身的行为比如交钱、签合同来完成。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解女士和婚介所之间并没有形成一个服务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合同不成立。
  同时,我们来看这个婚介所的行为,它还没有提供服务,即使提供了服务,也是应这位女士的要求来提供的,那么作为这位女士的丈夫,也就是说本案的原告,他的所有的不安情绪或者一些恐慌情绪,在精神上造成了一些不良的影响其实还是由他的妻子带给他的。婚介所的这个服务行为和他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假如存在服务合同
  主持人:抛开这个案子,来假设一下,如果说一个已婚人士和婚介所之间交了钱,也签了合同,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那么,婚介所对他(她)的配偶构不构成侵权?该负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常伟:我们可以延伸一下想,即使这位女士交了钱,签了合同,由于这个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它跟一夫一妻制这个制度是相悖的,那么它仍然是一个无效的合同。
  假如婚介所明知道登记者已婚的真实情况而隐瞒,甚至跟登记者之间相互串通,还给其介绍配偶的话,就有可能和登记者一起对其配偶构成侵权。
  


刘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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