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dahe.cn 大河报 B26 今日说法 2008年01月17日
案件回放
违章建筑遭行政处罚
2007年10月23日,温县国土资源局在巡查的过程中,发现一处违法占地情况,该建筑位于北冷乡许北张村村东,东至耕地,西至温许路,南至保丰路,北至耕地,面积为1336平方米。经对照核查《北冷乡基本农田保护图》和《1997-2010年北冷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地属基本农田,不符合规划。
经查实,此处为北冷乡许北张村村民杨小龙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十组耕地建设的加油站。
在询问杨小龙时,他承认自己违法占地的行为,但称其中另有原因。杨小龙说,他原本有一个加油站,就位于现在的位置,原来的加油站经相关部门批准,办理了相关手续,是合法的。但在2007年9月,温县路政大队和温县地方道路管理所前来考察时说加油站离公路太近,向其下发了整改通知,责令其在四个月内向外迁移,整改完毕。自己当时也申请温县国土资源局审批了,由于审批时间较长,整改通知时间紧迫,他就通过村委会和邻居达成协议,每亩地一年补偿1000元钱,占用了邻居的土地,将加油站向外移了一点。
温县国土资源局称,杨小龙和邻居私下签订的协议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他擅自占地扩建加油站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占地,而且所占的土地属于国家大力保护的基本农田。如果要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因为18亿亩基本农田的红线,包括人民基本口粮的农田不能变,这是国务院规定的。杨小龙的新加油站扩建,占用基本农田,严重违反了土地法规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07年11月8日,温县国土资源局对杨小龙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36平方米土地;限杨小龙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杨小龙非法占用的133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3元罚款,共计罚款30728元。
拒不拆除被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下达后,在法定期限内杨小龙既未申请复议,又未起诉,也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书所限定的义务。2007年11月27日,温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温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杨小龙的占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温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63条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作出裁定,限被执行人杨小龙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温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案件申请费、其他费用合计1590元,由被执行人杨小龙负担。
行政裁定书下达后,杨小龙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又向其下发了执行公告,但杨小龙仍未履行义务。2008年1月4日,法院对杨小龙擅自占地建设的加油站进行强制执行。
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法官和法警一方面现场指挥拆除工作,另一方面对杨小龙及其家人晓之以理,在尽量保护杨小龙财产的情况下,使得拆除工作顺利完成。
加油站北边的非法占地房屋被拆除后,杨小龙与法院进行了沟通,说明了一些如建房过程中贷款等实际困难,希望能够尽量保护他的财产,由他自己拆除加油站南半边的房屋。法院同意杨小龙在几天之内自行拆除非法建筑,并让其写下了尽快拆除的保证书。
律师点评
丁瑜(《走进法庭》节目主持人):在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有哪些程序呢?
郭新治(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该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并且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该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4.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该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7.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一般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丁瑜:很多人接到行政机关的处罚通知后,觉得不合理,就置之不理,对此您有什么建议?
郭新治:根据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行政机关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因此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应当首先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的义务,同时在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60日内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否则过了法定期限,不仅无法寻求救济,还可能面临被强制执行和加处罚款的情况。
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走进法庭》周六12:00周日7:20播出
来源:大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