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dahe.cn 大河报 B32 今日说法 2007年11月15日
案件回放
赵北 李丰庆 金研文 宋增锋 王方图
郑州中牟的乔先生是雁鸣湖出租车公司的司机,2007年4月14日下午,感到疲劳的他来到张某、李某开的浴池洗澡。
交过门票后拿了锁,乔先生将衣物锁到浴池提供的衣柜中。等乔先生洗完澡后,发现自己存放衣物的柜子被盗。经过清点发现现金580元以及上衣、身份证、驾驶证丢失。乔先生找到张某、李某理论,同时报了警。但是张某、李某拒绝赔偿。为此,乔先生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李某赔偿现金580元、衣服款120元、身份证及驾驶证换证费40元。
中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洗浴服务合同赔偿纠纷案。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随即进行了答辩。被告称,2007年4月14日下午,乔先生到其洗浴中心洗澡属实,但其称丢失现金580元、价值120元的上衣一件及身份证、驾驶证缺乏相关证据,要求被告赔偿没有道理。而且洗浴中心吧台和换衣处张贴有“贵重物品寄存,丢失概不负责”的警示告示,洗浴中心为顾客准备了放衣柜并发了锁,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并无过错。假设乔先生丢了东西,他本应该知道在澡堂这样的公共场所存在丢东西的可能,但其不将贵重物品交洗浴中心保管,也未将衣服放进衣柜锁好,导致自己的现金和证件丢失,其存在明显过错,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己负责。
随后法庭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告在二被告开办的洗浴中心洗澡时,钱物是否被盗?如被盗,被盗了多少现金及何种物品?2.被告的店堂告示是不是其免责的依据?被告洗浴中心对原告存放在衣柜内的钱物有无管护义务,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原告未将贵重物品交被告保管,对钱物丢失的损害后果应否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表示,自己没有讹被告,自己在洗浴中心消费以及丢东西都是事实。丢的现金是多少就说多少,为什么自己不说丢了15800元钱,偏偏说是580元?假如自己的衣服、证件没有丢失,为啥光着膀子从洗浴中心出来?为啥还要打电话报警?
被告方提出,原告到洗浴中心洗澡时,其穿的衣服是什么衣服,价值多少元,衣服里面究竟装有多少现金,有没有身份证和驾驶证,这都没有经过有关人员或者值班人员清点。对于衣服的价值更难估计,同样一件衣服,有的可能值数千元,有的值数百元,有的也就价值一二十元。原告要求赔偿120元的衣服钱,没有任何证据。原告表示,衣服值多少钱,这可以到买衣服的地方去核实。当初买衣服是他和几个朋友出来喝酒时买的,朋友也能证明。
被告称,洗浴中心向顾客提供有锁的存衣柜有六七十个,原告存衣服时,偏找了一个锁扣断了的柜子,其有明显的过错。
原告说,自己每次去洗澡都用那个柜。案发前,自己存放衣服、锁衣柜时,那个柜子的锁扣没有问题。
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30元的70%,即441元。一审判决后,张某、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10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常理,顾客到浴池洗浴不可能告知他人所带的现金数量,一审法院根据乔先生陈述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认定其丢失580元现金及衣服并无不当。同时,根据一般理解,580元不属于大数量的现金,不属于贵重物品,无需交吧台寄存。二审驳回张某、李某的上诉请求。
律师点评
丁瑜(《走进法庭》主持人):本案中的被告提出他们在浴池贴有“免责告示”,这能否成为被告免责的依据?
常伟(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的“免责告示”作为一种格式条款、霸王条款不能成为浴池免责的依据,同时浴池承担责任是毋庸置疑的,这是一种违约与侵权竞合的责任,原告可择一行使。
关于免责的格式条款,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已作了详细的规定,那就是“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且《合同法》第40条也规定,“格式条款具有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一方免责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乔先生去浴池洗浴,等于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产生的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完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乔先生在洗浴过程中丢失钱物,有向浴池老板主张赔偿的权利。
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走进法庭》周六12:00周日7:10播出
洗浴中心经营者认为,浴池内张贴有警示告示,他们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