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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视台、大河报报道--妻子起疑心制造家庭悲剧
发表时间:2007-09-13     阅读次数:398     字体:【大 中 小】
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办栏目——《走进法庭》提供


大河报 B25 今日说法 2007年09月13日


丈夫在家中遇害,在他遇害当天,他的妻子走进了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他们夫妻之间究竟有什么恩怨情仇,使得妻子杀害了自己的丈夫呢?
  背景新闻


  杨艳艳 穆妍红文 宋增锋 王方李坤图


  夫妻“战争”丈夫殒命
  中牟县的刘某是家里的唯一男孩。2001年,他与吴某结婚后生有一子,一家三口的日子过得还算甜蜜。吴某原在中牟县一家工厂当工人,结婚后不久,吴某下岗了,而这让夫妻间的生活发生了变化。
  吴某称,她下岗后丈夫每天对她不是打就是骂,让她无法忍受的是,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发现丈夫的手机上竟有一条非常暧昧的短信,她还看到丈夫与一名女子在一起,因此她怀疑丈夫有了外遇。
  一次夫妻两人在争吵时,吴某一时气愤,说要杀了他们的孩子。但吴某后来说,这只是想吓唬一下丈夫,她的本意是为了挽回两个人的感情。然而事情不但没有往好处发展,丈夫的态度反而更加恶劣。
  这场守护爱情维系家庭的“战争”渐渐让吴某身心疲惫。吴某称,因为长期压抑,使得她在2006年9月21日这天选择了杀死丈夫。当天下午3点左右,因为她怀疑丈夫有外遇两人在家中发生争吵,丈夫就对她打骂。下午4点多,她看到丈夫躺在客厅沙发上睡觉,趁其不备,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斧头对其下了手。随后,她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庭受审妻子获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吴某因怀疑丈夫有外遇,持斧子打击丈夫刘某的头部致其死亡。吴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于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按照《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在自行辩护中称,她和丈夫不是自由恋爱,是经人介绍结婚的,自己的性格以前不像别人说的那样暴躁、偏激,而是在丈夫的长期压抑、折磨下才变成这样的。自己对丈夫的家人一直比较尊敬,从来没吵过架。
  辩护人则就被告人所具备的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向法庭作了陈述,认为被告人作案后于当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此次犯罪是因为长期受到家庭暴力虐待和精神打击造成精神压抑,特别是在被告人怀疑丈夫有外遇后,被害人更是时常对被告人无端打骂。对此次事件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同时反映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一般的故意犯罪比较而言相对较轻。
  对于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仅能证明二人经常发生争吵,这种家庭矛盾在夫妻之间是不可避免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吴某仅因怀疑丈夫有外遇,而持械连续击打其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属于法定从轻情节。
  2007年4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2007年7月31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复核,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核准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某称,这场守护爱情维系家庭的“战争”让她身心疲惫。
  律师点评
  丁瑜(《走进法庭》主持人):本案被告人在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犯罪经过,对此法院认定构成自首。那么,我国法律对自首是如何认定的,它对量刑处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郭新治(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具体到本案而言,就涉及对一般自首的认定问题。
  一般自首的认定必须从“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罪行”两个方面把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均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或者犯罪事实被发觉而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或者犯罪分子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传唤,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等单位、组织、个人投案的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或主要罪行,对全案可按自首对待;对于如实交代自己的部分罪行的,对这部分罪行可按自首对待;对未交代的部分罪行则不按自首对待。
  自首是被告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表现,是其认罪、悔罪的表现,因此我国《刑法》将其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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