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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个常见罪名解析(条文及解释一网打尽)
发表时间:2020-01-10     阅读次数:4948     字体:【

刑事律师最怕办错案。把案件办错了,一般来说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把事实认定错了。例如张三杀人把李四抓来判刑。二是适用法律错了。


例如张三把不属于自己的数额巨大的钱财拿回家,犯罪了,那么,犯了什么罪?是盗窃罪还是贪污罪?是抢劫罪还是抢夺罪?是侵占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罪名定错了,当然量刑也不会正确。


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问题,自然地摆在了刑事律师的面前。

再举例,从前几年检察机关撤案的“药神”贩卖假药案(陆勇销售假药案),到法院改判的天津“大妈”气枪案(赵春花持有枪支案),还有内蒙古“玉米”案(王力军非法经营案),以及山东“辱母杀人”案(于欢防卫过当案)等等,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的转换也都非常有戏剧性。

为什么一审与二审或者原审与再审判决有如此大的差异?那些看上去并不复杂的案件,司法机关最初的处理或裁判为什么会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


其实这些案件的处理主要不是司法机关的事实认定有误,而是法律适用环节有偏差。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接近500个罪名,每个罪名的概念、来源是什么?在理解、适用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何区分?这些问题,刑事律师在司法实践当中会不断遇到。


掌握好罪名的理解和适用,对律师来说还有更大的收益。两个律师之间的差距是怎么拉开的?往往就来自于不一样的分析思路和预测能力。

有资深律师曾接触一起刑事案件。当事人家属代替他人参加当地房地产行业协会举办的中介资格考试,当事人在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进入考场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当事人当即被所先行拘留。


在本案中,根据当事人家属描述,辩护人首先想到的罪名自然是《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代替考试罪”。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当事人还有购买、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因此可能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其购买的方式是提供自己的身份证照片和信息给假证制造者。因此,从侦查机关入罪思维的角度出发,可以推断本案还可能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



通过对当事人相关涉案行为、手段、目的进行分析,判断当事人行为所涉及的罪名,这位律师成功识别出了最有利于当事人和最不利于当事人的事项,确定初步的辩护方向和思路。推而广之的讲,在对罪名研究透了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律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查阅高效而精准。


并且,随着案情的发展,侦查机关指控的罪名可能会有变化,律师能不能探究到侦查机关指控的重点和方向,从而打开辩护思路,也是在考验对罪名正确理解与适用的能力。

如何锻炼出这项核心基本功?普通刑事律师应该从正确适用法律的角度,重点掌握以下四方面内容


普通刑事律师应该从正确适用法律的角度,重点掌握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常用罪名的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接近500个具体罪名,各罪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了解最常犯罪罪名的四个构成要件,就能准确认定行为是不是犯罪,如果是,则构成了哪一种犯罪。


二是论述常用罪名的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在《刑法》规定的接近500个具体罪名中,有许多罪名容易混淆。例如致人死亡的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别在哪里,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什么不同,怎样区分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等等。


三是梳理总结常用的量刑标准。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详细梳理并总结常用罪名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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