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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碰瓷”律师,无罪辩护也有错?
发表时间:2019-12-12     阅读次数:1283     字体:【

近日,网传一份法院发给当地司法局的“司法建议书”,要求对律师参与“涉黑涉恶”案件做无罪辩护是否经过律所集体讨论问题进行调查,并要求反馈查处结果。



由于复杂的历史、现实的原因,当前社会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黑恶势力”,尤其是农村基层政权被有一定势力的家族、宗族控制,如果不进行整顿将产生严重的后果,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伟大政治判断,继而部署了“扫黑除恶”这一重大政治决定,这是绝对正确的,我们举双手赞成。


但就上文提到的“司法建议书”,作为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我感到非常纳闷:律师怎么辩护、律所怎么管理,与法院有什么关系?


司法建议,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以预防纠纷和犯罪的发生为目的,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上所存在的问题,建议他们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进行科学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建议。迄今为止,提出司法建议已经成为法院进行法制宣传,扩大办案效果的一项重要工作。“司法建议”有以下显著特点:


第一,它是人民法院实现审判职能的一项措施或方式,也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不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权。


第二,司法建议属于建议性质,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存在执行问题。


第三,司法建议并非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在审理案件时,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有提出司法建议的必要就提,没有必要就不能“乱建议”。


就本案而言,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律师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现象并且有扎实的证据,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惩戒,但不能就尚未发生、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建议查处,否则就是滥用职权。


本轮“扫黑除恶”运动开展之初,全国律协制定了《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 》,规范了讨论、报备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律师严格依法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充分发挥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要作用”,是提醒律师要提高认识,依法执业,防范执业风险,保护律师本身,而非法定义务。同时,《若干意见》还对律师提出要求律师要“依法尽职做好辩护代理”,对于“确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违法收集证据的,要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于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证人证言,应当依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于重要证据,应当依法调取。”对于此类保护性条款,司法局、律师协会也不可能因未讨论、未报备而对律师进行惩戒。律师行业内部的制度规范已经很完备,不存在人民法院就此问题致函司法行政机关并建议完善制度建设的空间,你们先学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即可,那可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司法建议函”只是建议的性质,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不存在从属关系,因此人民法院无权要求司法局调查后“及时给予我院反馈”,司法局没有这个反馈义务。换句话说,人民法院发的“司法建议”,司法局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对于明显越位、仅凭揣测或没有任何依据的“司法建议”,当然不应该接受。


《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的确要求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需要讨论、报备,但同时也旗帜鲜明的重申了律师正当的执业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如遇到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还可以理直气壮的“利用联席会议机制,反映情况”。全国律协还明确:“发现律师执业权利受到妨碍、侵犯情形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促其作出妥善处置,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利”,“对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威胁、侮辱、报复、人身伤害的,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制止和处理,并对律师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另外,《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所规定的讨论、报备制度,在实践操作中遇到了当初没有考虑到的问题。


问题一:很多偏远地区的县城仅有一、两家律师事务所,一起案件涉及十几名被告的情况并不罕见,要求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讨论案情,是不是还有串供嫌疑?


问题二:《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同时规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案件相关信息。要求律师事务所非案件承办律师、合伙人讨论,是否涉嫌违规?


问题三:涉黑案一般卷宗较多,动辄上百本甚至几百本,要求集体讨论,但非承办律师客观上没有时间和精力全部阅卷,因此其是否同意承办律师做无罪辩护,其实意义不大。


总之,审好案子、别办错案是法官的本职工作。


对于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对则采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则驳回。承办法官如果习惯于"请示汇报",那是您个人动摇了独立审判的宪法基础,要求律师出庭辩护前也要“请示汇报”,这手就伸的太长了。居中裁判者给律师的主管单位发出这样的“司法建议书”,实则是错误引用对律师的保护性条款对律师进行的威胁、报复,律师可根据《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向有关部门反应情况。


对于案多人少,工作繁重,还要学习《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压力如此之大还操心律师队伍的管理工作,但愿“错位”之后,别搞出“错案”。

家乡有句谚语“打渔摸虾,耽误庄稼”,干好自己该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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