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办理结案。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案件的结案方式为驳回申请、不予执行、销案、终结执行、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驳回申请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驳回申请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二)不予执行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裁定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不予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三)销案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等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第三部分的规定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1. 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2. 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3. 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4. 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5.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案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执行实施案件以"销案"方式结案的,无需另行制作结案文书。
(四)终结执行
1. 执行实施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或当事人双方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④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⑤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⑥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⑦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⑧被执行人在破产程序中与全体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协议经破产法院确认并履行完毕的;
⑨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⑩特定物的执行中,特定物毁损、灭失,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又不能协商一致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缴纳罚金的;
?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 执行法官决定进行终结执行的,经合议庭评议后,报请院长或者授权的局长批准,制作终结执行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 案件终结执行后,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所有强制措施必须解除。对和解长期履行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
(五)执行完毕
执行实施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1.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
2.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
3.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如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应当送达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以执行完毕结案的,应当在案件报结前解除所有财产控制措施和强制措施,并制作结案报告。
(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对于2016年12 月1日以后立案的执行实施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④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应当全面、具体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②执行经过及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③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④实现的债权情况;
⑤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3. 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①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②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③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执行法官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4.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一般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①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入卷;
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时,应当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③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应当前往现场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入卷;
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户籍地、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生产经营、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入卷;
⑤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并可以依申请进行审计调查。
5. 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①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②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③系轮候查封、冻结的。
6.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时,可以采取面谈、电话、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如实记录入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再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
①执行内容仅为追缴诉讼费或罚款的;
②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③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
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7.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或者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认可及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认可,但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由执行法官并经合议庭评议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报院长或者授权的局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8. 立案后已进行"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初步审核符合条件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再次登录最高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对所有已开通查询功能的财产项目的查询,包括工商、证劵、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等,并将查控反馈汇总表入卷。
9.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同时,要严格杜绝随立随结、违规报结等滥用终结本次程序的行为。
10.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执行法官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11.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立案前,应当由原执行法官对发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或者财产线索进行核实。核实属实的,立案部门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1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依职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法官应当及时将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核实债务履行情况。自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后十日内立"执恢字"案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情况紧急的,应当以原执行案号立即采取措施。
13.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信息或者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自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十日内立"执恢字"案号并迅速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情况紧急的,应当以原执行案号立即采取措施。
14. 发现的财产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隐匿、转移的,对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5.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在送达申请执行人后七日内将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同时还应当在七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第一百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1. 裁定中止执行的;
2. 决定暂缓执行的;
3. 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
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报结及归档要求
(一) 执行实施案件结案及审批在执行办案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执行法官负责案件按程序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报结。电子卷宗要做到材料完整,核查各节点同步上传的反映案件整个执行过程的执行日志是否全面,确保电子卷宗的内容与纸质卷宗始终保持一致,正、副卷的卷宗材料科学规范。
(二)当月报结结案的案件,执行法官应当核查并安排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在次月底前整理卷宗、完成装卷。根据归档质量要求,由本案执行法官负责审核,书记员按程序统一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