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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来了?新规:实现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让诚信负债人重获新生|浙江
发表时间:2019-05-14     阅读次数:5433     字体:【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


5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旨在对“老赖”加大严惩力度,并给予诚信债务人“重获新生”的机会 

商海沉浮,难免遭遇风浪。一旦陷入债务危机却暂时无力偿还,该怎么办?台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钱为民介绍说,根据《规程》,法院首先会对债务人的诚信度进行评估。遇到债务人确实有无法清偿债务的原因,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等情况时,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而对于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甚至欺诈等不诚信行为的“老赖”,则加重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不仅如此,《规程》还为已通过评估的诚信债务人制定了不同的“还债计划”。简单来说,就是将诚信债务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完全丧失还债能力的,另一种是尚有可偿还能力的。前者,法院会依法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公平的清理和偿还;后者,法院会积极促成债务双方进行谈判,合理协商还债办法,比如免除一定债务比例,或通过分期形式来偿还。

  

此外,法院还为债务清理终结的债务人安排了一个“小仪式”——向法官宣誓并退出执行。完成该“仪式”,就宣告着该债务人重新回归正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不过,为考验债务人诚信度的可持续性,法院还将对其“观察”一段时间,这段期限内,债务人相关行为和身份资格仍受限制。“只有经受住诚信‘考验’的债务人,才能真正获得司法谅解。”钱为民说。

  

据了解,截至目前,台州中院已对三起个人被执行人案件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其中一起的债务人就顺利完成“考验”,开始新的生活,而另两起债务人则被查明存在隐匿财产或不如实申报债务情况,法院据此已恢复执行措施。(吴佳蔚 杨琛琛 来源:新华网浙江)


《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适用条件。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债务原因,且债务违约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但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欺诈等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的,将不能适用债务清理程序。


二是创设个人债务清理执转衔接程序。对于执行部门移送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破产审判业务庭经审查债务人能遵守强制执行相关要求,如实申报财产的,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对该债务人启动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立破字号审理,并进行公告。


三是规范管理人债务清理职责。依法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在执行程序查找财产的基础上,对债务人一定时期内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管理人债务清算后,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提请法院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


四是拟定两种债务清理方式。一为债务清理程序,即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未来没有预期收入的,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公平的清理和偿还;二为债务整理程序,即目前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未来有预期收入的,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予以调整并达成还债计划,债务人按照还债计划执行。


五是建立债务人宣誓和行为保全制度。债务清理终结后,债务人要完成执行退出宣誓。法院可对债务人作出行为保全令,对债务人在债务清理结束后一定期限内的相关行为和身份资格进行限制,债务人在诚信考验期内遵守保全令规定的,期满可回归正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


六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债务清理期间逃避债务清理。规程规定对债务人下列行为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1)擅离住所地、不配合债务清理的,予以训诫、罚款、拘留;(2)不提供相关财产资料、伪造债权债务材料或作虚假陈述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和债务清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法院终结对债务人的债务清理程序,并对其恢复强制执行措施,防止债务人借债务清理程序逃避债务。


自2018年以来,台州法院对3起被执行人案件实施管理人调查机制和债务清理机制。其中1起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转入对被执行人债务清理后,经管理人调查和法院审理后,认定其无失信行为,且在执行阶段和债务清理阶段能够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债务清理程序并下达行为保全令,原案件执行部门据此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执行案件予以实质性退出,成为经“个人债务清理”后终结执行程序第一人。其余2起案件,经管理人调查,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或不如实申报债务情况,由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措施。


推行个人债务清理制度打开了债务人、债权人、全社会的多赢局面。


对诚信债务人而言:可以帮助其摆脱过度负债的困境,重新规划工作与生活。


对债权人而言:通过债务清理程序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惩罚不诚信债务人,同时防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单方面清偿,损害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实现债权人能够得到公平受偿。


对全社会而言:能为大量的“执行不能”案件提供一个制度性退出路径,与强制执行制度配合形成一个“惩罚失信债务人、宽容诚实债务人”的债务处理新模式,从而有效化解久拖不决的债务纠纷对社会所造成的风险和隐患,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


《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有利于保护诚实信用的债务人摆脱不良暴力催收的纠缠,使其他追讨债务的程序暂时停止,对个人破产制度设计,执行和破产的衔接和功能分界、住宅的处理、共同财产分割、个人管理人职责、破产衍生诉讼等重要问题,提供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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