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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与定价浅析
发表时间:2019-03-15     阅读次数:723     字体:【

2018年以来,本轮经济下行进入深水区,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不良资产逐步暴露,金融不良资产市场供给呈平稳上升趋势,伴随着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等严监管政策的落地,不良资产市场迎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商业银行作为不良资产市场卖方,其持有的金融不良资产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民间投资人等买方以一定折扣收购并通过市场化运作后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处置回收,完成不良资产的保值增值。在这一不良资产市场的主要交易模式中,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合理评估定价成为交易成功的重要前提,对促进不良资产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NPL处置评估与定价概述

(一)金融不良资产定义

金融不良资产(Non-Performance Loans,以下简称NPL)广义上指商业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能为其带来正常经济利益流入的各类股权、债权、实物类资产。由于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业为主,而银行资产形式主要为以信用风险为主的信贷类债权资产,因此根据银监会颁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狭义的NPL主要指商业银行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评估概述

1、NPL处置概述

NPL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诉讼清收、债务重组、债权转让、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处置方式的选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以最大化回收为原则,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诉讼清收、债务重组、债权转让。

NPL处置从资产来源及风险分类方面主要分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等买方主动从金融机构收购的以市场风险为主的处置类不良资产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经营产生的以信用风险为主的固定收益类不良资产。前者的处置主要为四大AMC、地方AMC及不良资产民间投资人等不良资产市场买方,由于此类NPL在收购时信用风险已充分暴露从而大幅折价,风险类型也转为以市场风险为主,其处置时机的选择相对灵活,周期相对较长,往往视NPL市场的周期性波动采取逆周期策略体现处置收益;而后者处置主体主要为商业银行、信托机构等不良资产市场卖方,由于是处置主体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形成,其处置受不良率等相关监管指标约束,其处置周期相对较短,处置收益相对较低甚至产生处置亏损。

2、 NPL评估概述

NPL涉及的评估时点主要包括项目收购环节、项目投后管理及项目处置等环节。评估目的及评估条件的不同使得不同环节评估的方法和过程有所差异,项目收购环节评估委托方往往为收购方,虽然《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仅需通知债务人而无需征得其同意,但在NPL转让实务中除事先约定与债务人进行重组情况外,债务人往往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持抵触态度,这对评估资料的获取极为不利,也导致了当前NPL市场中大量收购环节的评估受限程度较大,评估完备性较差。而出于投后管理及处置目的的评估由于评估资料相对完备、债务人配合度相对较高等原因,评估条件相对较好,报告类型中正式评估报告的比例也相对较高。

NPL评估方式主要分为外部估值及内部估值。外部估值指聘请专业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特定评估目的下NPL的市场或非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或分析,其主要适用于《资产评估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涉及国有资产或公共利益的法定评估项目及委托人基于商业判断自愿委托评估项目,外部评估涉及的NPL往往资产价值较大,评估难度较大,需要专业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值判断。内部估值则指金融机构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和效率原则,对部分不适宜或不需要外部评估的项目进行内部评估。

NPL评估从出具的评估报告类别上可以划分为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根据2017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根据评估条件的不同可以执行价值评估业务或价值分析业务,在受到限制,无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可以与委托方协商执行价值分析业务。价值分析业务为咨询性质业务,不具有正规评估业务的程序完整性和数据完备性。目前评估机构在执业时出于自我保护目的,普遍对评估条件受限的评估项目执行价值分析业务。

NPL属于特殊机会资产,其自身信息不透明的特性使得评估条件难以完备。此外,我国NPL市场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市场化水平相对较低等因素都加大了NPL评估的难度。卖方往往倾向于隐瞒NPL中可能存在的资产瑕疵,而买方难以通过交易市场了解相应资产的真实价值,从而使得买卖双方对NPL的评估差异较大,不利于NPL交易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3、NPL处置与评估的关系

NPL处置中债务重组、债权转让、债转股等主要方式都离不开对NPL进行合理的评估定价,该估值将成为NPL市场上买卖双方交易对价的重要参考依据。而NPL处置作为评估的主要目的之一,处置的具体对象和方式往往也直接影响了评估方法、评估范围与对象等主要评估程序的选择。如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NPL中许多存在房地产抵押,债权的可变现价值很大程度依赖于抵押房产的可变现价值,在处置时需要对抵押房产进行全面的评估;而在处置质押股权时,评估范围则往往是整个债务企业的资产与负债。

NPL处置评估的主要方法

传统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及收益法。但我国NPL市场发展水平相对落后、NPL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使得传统评估方法的使用前提普遍难以满足,例如市场法要求公开活跃的交易市场以及三个以上的可比交易案例、收益法要求债务人相对完善的财务信息以及未来收益能可靠预测等前提在NPL评估中都难以具备。评估条件的恶劣使得业内对于NPL评估理论研究进展缓慢,也造成了当前NPL评估实务中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的问题。

相对于价值评估,价值分析在NPL评估实务中应用的更为广泛。自《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行)》)于2005年出台以来,在NPL评估领域逐步形成了假设清算法、偿债来源分析法、现金流偿债法、交易案例比较法和专家打分法等几种常用的价值分析方法。本文选取假设清算法、偿债来源分析法这两种目前NPL评估实务中运用最为普遍的方法简述。

(一)假设清算法

假设清算法是假设对债务企业和责任第三方进行清算偿债的情况下,基于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根据被评估债权在债务企业中的地位,分析债权可能收回的金额或比例的一种价值分析方法。该方法从总资产中剔除不能用于偿债的无效资产,从总负债中剔除实际不必偿还的无效负债,按照企业清算过程中的偿债顺序同时考虑债权的优先受偿,以分析债权资产在某一时点从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所能获得的受偿程度。

假设清算法一般适用于待评估债权在债务企业总资产中占比较大且经营情况不佳、面临破产的企业。该方法要求债务企业的财务资料较为详实可靠,能够取得基准日或近期财务报表且能明确各个资产负债科目的明细。在具体评估实务中,对企业的有效资产和负债确认应结合审计报告具体分析,此外还应具体分析职工安置、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工程款、未决诉讼等对债权受偿的影响,保证债权价值分析的合理性。

(二)偿债来源分析法

偿债来源分析法是指通过诉讼执行债务人及相关方的有效资产,尽可能穷尽债权所涉及的全部受偿来源,分析每一个受偿来源的受偿可能性,判断可受偿金额,汇总全部受偿来源的可受偿金额得到债权的价值。其中不良债权的可能偿债来源主要为由抵质押及查封资产提供的优先偿债能力、由债务人非抵质押资产及未查封资产提供的一般偿债能力、由保证人非抵质押资产及未查封资产及其他可追偿的权益方提供的补充偿债能力三部分。

偿债来源分析法主要针对债务人及关联方存在有效资产可供执行且无法提供相对可靠的财务资料的企业。由于当前市场中NPL主要为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大部分债务企业财务资料可靠性较差,使得偿债来源分析法目前在NPL评估实务中应用最为广泛。但同时由于此方法应用条件限制较少,特别是对于一般偿债能力及补充偿债能力的评估往往取决于评估师尽职调查是否充分、经验判断是否合理以及价值发现是否准确,对评估师的执业水平和执业态度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前NPL处置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NPL评估准则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NPL评估中的官方规范是中评协于2017年推出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由2005年《指导意见(试行)》大幅裁减修订而成,整体来看,从原来试行稿的八章四十九条缩减为五章二十一条,将原有“价值类型”、“价值评估要求”、“价值分析要求”、“披露要求”等章节大幅删减合并为和“操作要求”并删除了原“附则”中的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技术框架、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基本内容和格式两个附件。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对评估中的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具体评估过程不做具体要求,只在第十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明确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情况,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资产处置方式、可获得的评估资料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中进行了框架性要求,实质上其指导性已大大降低。

《指导意见》内容的缩减导致目前在NPL评估领域缺乏具体的参照规范,使得评估机构及人员在报告类型、价值类型、评估方法等重要评估程序的选择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以偿债来源分析法中的变现折扣率的选取为例,由于NPL的评估往往采用非市场价值,将市场价值转换为非市场价值需用变现折扣率作为NPL变现过程中的价值补偿,但该折扣率的选取在实务中目前并无统一标准,评估人员只能依据个人经验主观判断,造成了评估结论的可信度降低。这种现象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和客观性,不利于资产评估的价值发现与交易促进。

(二)NPL评估值与处置定价的关系不明

由于我国NPL市场发展水平及活跃度相对较低,特别是在部分欠发达区域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交易渠道和交易方式相对单一、交易信息闭塞,使得许多NPL的处置定价往往直接采用买卖相对强势一方的评估值,评估值缺少了市场检验过程,极易产生新的市场风险与道德风险。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明确指出:价值评估结论或者价值分析结论是资产处置的参考依据,不应当被认为是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时可实现价格的保证,委托人和其他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并恰当使用价值评估结论或者价值分析结论…结合资产处置方案及资产处置时资产状况和市场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决策。NPL自身的复杂性使得评估多为咨询范畴,其评估结论的偏差度较大,卖方在处置NPL时若单纯以评估值定价而不进行广泛深入的市场询价,定价的偏差将极大地影响处置进程与效率,不利于NPL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三)NPL评估的监管相对缺位、评估独立性不强

当前我国NPL评估领域监管相对缺位。目前我国评估机构的主要监管部门为证监会和中评协,其中证监会为对口政府监管部门,中评协为行业自律组织。由于相关评估准则在具体评估技术方面相对模糊化、框架化,一定程度上导致对NPL评估领域的监管失去了依据,这加大了评估机构对评估结论的解释权,加剧了NPL评估的随意性同时也降低了独立性,使得评估机构有了向委托方寻租的可能。

《指导意见》第五条明确指出: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独立性是评估机构最重要的工作原则之一,也直接决定评估成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根据上文所述,NPL评估多采用价值分析,评估偏差相对较大、评估结论受评估人员主观判断影响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评估结果存在“议价空间”。此外,由于委托方在与评估机构的业务往来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且其对评估结论存在一定的心理预期,评估机构如不能坚持客观独立,可能存在“求证式”评估的现象。这使得价值评估失去了意义,对真正化解不良资产风险有害而无益。


当前NPL评估问题的一些建议

(一)对NPL评估准则的完善

对于NPL评估而言,从实务角度出发,建立相对完善的评估法规及准则体系,使得NPL评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已成为当前的NPL评估业务发展的重中之重。对于NPL评估中的关键程序如执行价值评估业务与价值分析业务的边界标准、选择价值评估或价值分析方法的标准等应加以规范,减少评估的艺术性与随意性,这有利于降低评估机构对评估结论的解释能力,使得当前相对混乱的NPL评估业务回归标准化与制度化。

(二)对NPL评估技术的改进

对于NPL评估业务而言,传统评估技术因评估条件的限制难以适应市场需求,这已成为制约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发展的根本问题。而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应用的不断普及,不良资产评估领域与大数据的结合对于评估技术的发展将大有裨益。通过互联网技术建立覆盖面尽量广的评估数据库,将不良资产交易中涉及的交易对手状况、不良资产权属状况、交易地域及交易时间、抵质押状况、债务人及担保人信息、不良资产所属行业状况等对于成交价格影响较大的各类因素纳入评估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比对,从而便于评估机构与人员建立合理的统计模型等方法进行大数据分析,得出NPL的合理市场价值。随着不良资产市场的日益活跃,交易数据将逐步增多,相信适合NPL的评估方法将得到合理的应用,并将最大程度地解决不良资产信息不透明、评估主观性强、评估偏差较大的问题。评估技术的提升将是解决目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的根本。

文章来源:一起学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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