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色球中奖彩票系第三人曾炽秀购买错误,应认定为熊海涛购买;认定熊海涛所购买彩票的奖金属于袁丽和熊海涛与其母曾炽秀、其父熊正国的家庭共有财产错误,应认定为袁丽和熊海涛的夫妻共同财产;熊海涛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本应少分或不分,但袁丽一、二审均主张分配彩票奖金230万元,应视为袁丽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
故此,袁丽请求分得彩票奖金230万元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遂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熊海涛购买双色球福利彩票中得奖金460万元属熊海涛和袁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熊海涛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袁丽彩票奖金230万元;驳回袁丽其他诉求;驳回第三人曾炽秀的诉求。(摘自《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救济》,作者:王剑波、詹亮、吴美来、石同全,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梁平区人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