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解决执行法官滥用职权、渎职失职问题?法院执行不作为、消极执行怎么破?申请监督应该提交哪些材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只要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法院执行工作是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能够助推法院执行工作,具体而言就是能够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效率、协助破解执行难。法院执行工作关乎涉诉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乎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任何不规范、低效率行为都会影响法院执行的质量与效率。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相关人员未遵守该程序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除非有正当理由。其实该条规定是对检察监督的再次重申和细化,其目的就是强化检察监督对法院执行的规范作用,但是该项规定最大的亮点并不在此,而是制定具体措施助推法院破解执行难,这就让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获得一份强大的外力。
法院执行难除了外在的找人难、找财难等客观因素之外,法院执行员的畏难情绪则是主要的内在主观因素,在畏难情绪的影响下,就会发生执行不作为、消极懈怠执行等不正常现象。在执行实践当中,执行效率往往决定执行兑现率,尤其是有时限较短的现予执行、财产保全等执行类型,执行不作为、消极懈怠执行可能让执行良机错失,导致发生执行难甚至执行不能,直接伤害涉诉群众利益。对于上述情况,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这样的规定就会倒逼法院执行员主动破除畏难情绪积极主动高效完成执行任务,抓住最佳时机切实执行到位。
法院执行难的客观因素还涉及相关部门配合不力的情况,尤其是国家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时,经常发生消极配合甚至对抗法院执行的情形,还包括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过高等不规范现象,也会掣肘法院执行工作。针对这些客观因素,规定明确国家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人民检察院也将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民事执行工作。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应当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处理。
基本解决执行难不仅要求法院内部要主动规范、积极作为、攻坚克难,同时也要完善强化外部的监督机制,依法明确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强化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的监督,既要监督法院消极懈怠执行、执行不作为,更要帮助法院执行扫除外部协调配合上的阻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检察监督对破解执行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