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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部分拒执罪案件可按自诉程序进行追诉
发表时间:2016-10-09     阅读次数:904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密织法网让老赖无处遁形,部分拒执罪案件可以按自诉案件处理

记者:规定部分拒执罪案件可以按自诉案件处理,会不会导致拒执罪的自诉案件数量激增?

刘贵祥:并不是所有拒执罪案件都以自诉程序追诉,而是公诉程序与自诉程序并行。进入自诉程序的拒执罪要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两个条件,即申请执行人要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符合自诉案件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审理。至于立案、审理等具体操作程序问题,最高法将下发通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预计司法解释发布后会有部分案件由公诉转为自诉程序,具体案件数量还有待实践检验。


那要通过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了下列八种行为之一: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徐立荣说,以往对于拒执犯罪,要追究刑责,必须要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起公诉,才能进入法院审理,整个程序复杂漫长。而且,很多时候,很多案件未必能达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所要求的立案条件。

徐立荣表示,该项自诉举措,其实是给申请执行人多提供了一个挽回损失的途径。未来,如果“老赖”死赖着不还,只要符合“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当事人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自诉,追究“老赖”的刑责。


执行难已经成为“顽疾”,有太多涉及财产的案件最终都是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老赖”拒不执行,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执行,而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院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强,“拒不执行”恐怕面临的就是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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