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安报》法律解答9
热线解答9
1、郑州市刘先生来电咨询:
我向某施工队运送水泥和大沙,当时工头不在,其父亲代收并给我写有欠条,上面签有其父亲的名字。后来,我向该工头索要欠款,工头以不是自己签名为由拒绝还款。请问,我应该起诉谁?
答:《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表见代理制度是传统民法上代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民事流转的顺畅进行。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工头的父亲代收水泥和大沙并给你写欠条的行为就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工头来承担。因此,该债务应当由工头来归还。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欠条上的名字是工头的父亲签的字,根据上述规定,为避免出现认定你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利后果,建议你以工头及其父亲为共同被告起诉,以便查明事实。
2、郑州市罗先生来电咨询:
去年11月,我在某洗浴中心购买一些澡票,当时该洗浴中心未告诉我澡票的有效期。今年2月,我拿着澡票去洗澡,工作人员告诉我澡票已经过期了,我要求他们给我换票或者退票,可他们不予理睬。请问,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你在某洗浴中心购买了澡票,就与该中心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应当履行服务义务。如果没有明确澡票的有效期,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仍然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留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后,你随时可以要求洗澡。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洗浴中心不履行合同义务,你有权要求它给你换票或者退票,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你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果你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二)向工商局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郑州市李先生来电咨询:
郑州科技市场附近有许多摆地摊的商贩,许多商贩把货物都摆到人行道上,影响行人通过,我行走时不小心撞坏某商贩的遥控玩具车,他要求我赔偿,我觉得我不应该赔偿。请问,我是否应该赔偿商贩的损失?哪个部门有权管理商贩占道经营的行为?
答:商贩的行政违法行为与其合法民事权利不能混为一谈。因此,尽管他占道经营了,但他仍然享有财物不受侵害的权利。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你撞坏某商贩的遥控玩具车,应该赔偿,但是如果商贩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你的民事责任。
占道经营是城市管理的顽症,其管理涉及市容、市政、工商、卫生、环保、民政等多个部门,而现在主要由城管执法局清理取缔。同时,按照规定,出店经营由工商部门清理,而实际工作中,城管执法局仍是清理工作的承担者。因此,建议你向城管执法局和工商局投诉。
4、驻马店市孔先生来电咨询:
我们当地的公安机关在执行追捕任务时,误认为我是犯罪嫌疑人,把我的左腿弄骨折了,后把我送到某小诊所,就不再管我了。请问,公安机关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你有权向公安机关请求赔偿。
5、安阳市王先生来电咨询:
我在工厂上班时,经常弯腰工作,身体状况很不好,后经厂里领导决定让我提前内退,我已经七八年没有上班了。现在,我腰肩盘突出、颈椎疼痛,这些都源自我工作时弯腰、劳累引起的,我去厂里申请职业病,但他们说我的情况不属于职业病范围。请问,我是否属于职业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如果你怀疑是职业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医生进行职业病诊断时,会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如果诊断为职业病,首先应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经治疗后仍留有残疾者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及赔偿待遇;伤、病残仍未完全恢复者,可以继续到医疗机构治疗和康复。你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如果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你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6、郑州市魏女士来电咨询:
去年5月,我母亲在某职工医院打封闭针,可后来我母亲的脚后跟部分断裂,走路时出现腿脚不一致。为此,我母亲又做了一次手术,但未彻底痊愈,我们找该医院协商,要求他们承担一定的责任,其同意承担责任但一直不解决此事。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权?
( 答:从此题中看不出他母亲的损伤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无法回复。)
7、新乡市苗先生来电咨询:
我朋友帮别人运输货物,途中被另一辆车撞到,造成我朋友当场死亡。该肇事车已被警方扣押,事故责任认定为该车主全责。请问,委托运输的货主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由于你没有讲清你的朋友与他所开车的车主、货主是什么关系,只能分别分析了。如果你朋友本人就是车主,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他的损害只能要求另一肇事车的车主赔偿。如果你朋友是受他人(车主)的雇佣开的车,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那么就应当由雇佣他的车主或者另一肇事车的车主赔偿,你朋友可以选择其一。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除非货主就是车主,否则货主的行为与你朋友所受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