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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报道--肇事者低价转让房产 行为如何认定
发表时间:2010-06-03     阅读次数:430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大河网


郑州市宋女士来电咨询:
  今年5月,我丈夫乘坐的电动车与酒后驾车的郭某相撞,事故经认定,郭某负全责,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后郭某家人在与我协商民事赔偿数额时,因对数额有争议没有达成一致意见。7月,我发现郭某家人以低于市场价已把房子卖给了郭某朋友王某,且未向我丈夫支付任何赔偿款,而郭某除了这套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赔偿。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权?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丁世亮解答: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买卖房屋的双方为被告,要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对涉案房屋申请财产保全。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郭某及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自己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却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卖给他人,以此对抗交通事故的债权人,使对方的赔偿债权难以实现,存在着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所以你可以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肇事者及家属应及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对于房屋以正常市场价买卖所得钱款应及时赔付受害者,如恶意以低于市场价买卖房屋,恶意买卖房屋的双方应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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