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电视台
活泼可爱的儿童现在往往是一个家庭的核心.从他呱呱落地到吖吖学语,无不牵扯着全家人的心.我们都很熟悉这样一个场景.幼儿园放学的时候,孩子们像一群小鹿一样欢快的蹦跳到家长们的怀抱.这是多么温馨的一幕.但是今天,我们却要面对一个发生在放学途中的悲剧.6岁的小佳宝原本是在巩义市回郭镇东庙小学幼儿园上学,但是在2007年9月11日,小佳宝在放学回家的途中惨遭车祸.家长在悲痛之余将学校告上了法庭,那么,为什么会这样呢?是孩子家长没有去接呢?还是孩子走错了队呢?学校对这起事故应该负责吗?就让我们一起走进法庭,见证庭审。
据我们了解,事故发生之后这起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与小佳宝的家人已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且依据该协议赔偿了原告75000元,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既然小佳宝的家人已经得到了赔偿,为什么还要将学校推上被告席呢?而学校对这个责任会接受吗?他们将拿出什么证据来否认这份责任呢?
我们看到法院最终判决东庙小学承担1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代理人也表示他们不服此判决,提出了要上诉,我们也将会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第一时间告诉给观众朋友。那么通过对这起案件的审理,给学校方以及家长都敲响了警钟。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一个6岁的小男孩独自走在车来人往的交叉路口,是多么无助,是多么危险。其实通过庭审,通过学校和家长签订的有关接送孩子的协议,让我们已经看到了双方对于学生安全的重视.但显然,这份重视还不够,如果家长接孩子再及时一些,老师送孩子再耐心一些,悲剧都应该可以避免.通过法庭裁判责任固然重要,但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更加重要.这正是我们希望这起庭审节目应该起到的作用.
就刚才家长与学校签订的责任书问题我们来咨询一下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的常伟律师,常律师您好
(1)您怎么看待学校和学生家长之间的协议行为?
(2)常律师您认为本案中这个事故的责任应该怎样划分?是家长的过错还是学校的责任呢?
(3)常律师看了刚才的庭审中提到了补充赔偿责任,那么什么是补充赔偿责任?
解说1、根据原告代理人宣读的诉状我们了解到(转场)
家住巩义市回郭镇东庙村的李军建与妻子徐杏利有两个天真活泼的孩子,男孩李佳宝 6岁在东庙小学上幼儿园,女孩李珂颖4岁在离东庙小学不到100米的另一所幼儿园。一家人过得非常幸福。但是由于李军建和妻子都忙于工作,所以接送孩子的任务就落到了爷爷奶奶身上。
解说2、2007年9月11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当爷爷李学勤来到东庙小学接小佳宝时学校还没有到放学时间,于是他便去另一所幼儿园去接孙女。十几分钟之后当李学勤再次来到东庙小学,准备接孙子回家。此时小佳宝所在的幼儿园已经放学,接到的却是一个让他们全家人都意想不到的噩耗。
解说3、原来小佳宝在放学后,由于没有看到接他的爷爷便独自随其他小朋友回家,在经过310国道与仁和路交叉口时,被一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拖拉机撞倒,当场人事不省,
解说4、随后小佳宝被送往当地的一家医院进行急救,但因伤势过重,小佳宝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
解说5、责任书要求学前班\一二年级学生实行家长接送制度,以此确保低年级学生上下学路上的安全,如果学生家长因为没时间、工作忙等原因,让自己的孩子自行上下学,家长不再实行接送制度,学生家长不接送自己的孩子.学生在上下学路上如果出现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有其学生家长承担全部责任,学校概不负责.(转场)+被告代理人答辩结束
解说6、对于学校制定的责任书家长们都赞同吗?他们又是在怎样的情况下与学校签订这份协议的呢?
解说7、就这样爷爷李学勤与东庙小学签了这份责任书,那么东庙小学为什么会制定这样一份责任书?它的初衷又是什么呢?
解说8、根据东庙小学校长邵建晓说,制定责任书是为了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那么作为孩子的家长他们又何尝不为孩子的安全担心呢?为此小佳宝的家长还专门亲自到学校向老师做过一番交待。
解说9、既然家长已经与学校进行过沟通,那为什么学校还会让小佳宝 在放学后独自随其他小朋友回家呢?
解说10、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还向法庭出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居民死亡证明等证据用来证明小佳宝是在放学途中于车祸身亡。
解说11:随后被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学校安全规章制度、调查笔录等证据来证明学校在此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出示的证据均提出了不同的质证意见。
家长悲痛欲绝,学校推脱责任,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法院最终会有怎样的结果呢?《走进法庭》之《危险途中》正在播出,敬请收看。
审判长简介:杜裕禄 ,巩义市人民法院回郭镇中心法庭庭长,1989年9月至今一直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2006年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个人三等功”、被巩义是政法委评为“优秀庭长”等荣誉称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笫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
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