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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今报报道--谁为22万绑票赎金埋单?
发表时间:2005-09-22     阅读次数:347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东方今报


2003年11月26日下午,河南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辛庄村村民王军元10岁的儿子王强(化名)被绑架,绑匪索要60万元赎金。王军元报案后,警方让王军元一边和绑匪谈判,一边准备好赎金。经过讨价还价,2003年12月4日,绑匪在收到22万元的赎金后将王强释放。12月21日,绑架团伙6名犯罪嫌疑人中的4人被安阳警方抓获,但22万元赎金已被瓜分挥霍一空。
知此消息后,一时间,债主纷纷上门讨债,王军元一家的生活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中。对于自己家里目前的窘状,王军元认为警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王军元告诉记者:“绑架案发生后,警方让我准备钱,他们说‘你们无论是借钱还是贷款,先筹集一部分钱去引诱绑匪,我们决不会让绑匪把钱拿走的’。如果警方不这样跟我说,我是不会给绑匪拿钱的,亲戚朋友也不会借给我。”2004年11月23日,王军元正式写下行政诉状,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得到22万元的赎金。迄今为止,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受理王军元的行政诉请。
警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邹东波告诉记者:“在破案过程中,警方已提前将可能出现的4种情况告知受害人家属:1、人财两得,2、人得财空,3、人财两空,4、绑匪撕票(在未交付赎金的情况下)。”邹队长认为,提前告知受害人家属这4种情况后,让受害人家属进行选择,而安阳警方在办案的过程中亦没有出现“技术”上失误,因此警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赎金的责任。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振软认为,赎金没有追回,公安机关有失职行为。从法律程序上来讲,公安机关有责任保护受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财产中自然包括赎金。如果把赎金给了绑匪,而没有把赎金追回来,那么受害人家属就没有报案的必要。因此,公安机关没有做好应有的防护措施,公安机关应负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东方今报》孙华峰喻文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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