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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经济报》报道---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
发表时间:2008-11-14     阅读次数:408     字体:【大 中 小】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光明


南阳邓州周先生咨询:我的表弟是我们南阳市某公司保安人员,其工作职责是负责该公司业务部的安全,但是,他并没有安心工作,而是打起了公司财务室的主意。在2008年10月26日凌晨1点左右和2008年11月30日凌晨2点左右,他先后用自己偷配的财务室钥匙,到财务室内偷盗,共盗走现金163209元、价值31800元的一幅装饰字画和1台笔记本电脑(价值6585元)。最近我表弟案发,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近期可能会被批捕。
请问:(1)、我表弟的行为将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他最长可能会被判处多长时间的刑期?
(2)、目前我们该怎么帮助他?
答:(1)、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虽然都是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主观上都是故意为之,但它们的本质却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体不同。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是真正的身份犯,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真正的身份犯;二是非法占有的手段不同。前者不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说前者不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前提条件,而后者则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说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前提条件才能实施该行为,这正是这二者之间的最大区别;三是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可以窃取本单位以外(包括但不限于私人财物)的财物,而后者盗窃的财物则必须是本单位的财物,被侵犯的对象具有局限性;四是数额的规定不同。前者不仅可以由数额较大构成,而且即便是数额较少但是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也应认定为本罪,而后者则必须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针对本案而言,你表弟在担任公司保安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偷盗公私财物,所得财物价值已经超过了20万元,但由于其偷配钥匙并非利用保安的职务之便,其行为应属盗窃行为,可能不会以职务侵占定罪量刑,应以盗窃定罪量刑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你表弟所盗窃的财物价值已经超过了上述关于构成盗窃罪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的数额,很有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还将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
(2)、目前你们可以让你表弟的近亲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为他聘请律师,律师介入之后可以依法为你表弟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你表弟被批捕以后,律师还可以依法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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