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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视台、大河报报道-- 他以极端的手段结束爱情
发表时间:2007-08-23     阅读次数:381     字体:【大 中 小】
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办栏目——《走进法庭》提供


2007年08月23日 大河报B23《今日说法》 郭新治律师点评


一名妙龄少女惨死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身上被人砍了数十刀。是谁下此毒手?什么事情使得她付出了如此代价?
  □赵北文宋增锋王方图
  案件回放
  男子刀砍变心女友
  2006年12月7日,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鲍湖村中街79号院一室内,发生一起命案,一名年轻女子被杀害。
  接到报案,警方立刻赶到现场进行勘查。死者名叫魏娟(化名),是该房屋的租用人。通过侦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一个叫安朋飞的人身上。2007年1月19日,警方将潜逃的安朋飞抓获。安朋飞,24岁,汉族,中专肄业,河南省通许县人。
  安朋飞供述,他和魏娟是初中同学,从2000年,两人开始恋爱。到2006年以前,他们一起度过了许多美好时光。为了能够和心爱的人长相厮守,后来两人向各自家人公开了恋爱关系。没有料到,魏家人极力反对。他一度很失望,三次决心离开魏娟,但都被魏娟的柔情和真诚所感动。从那以后,魏娟瞒着家人偷偷地和他交往。
  然而,事事难料。这样一对难舍难分的恋人,却在2006年12月7日,一个香消玉殒,一个亡命天涯。他们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安朋飞说,早在2003年,他和魏娟由于种种原因失去了联系。2005年,两人意外相遇,当即恢复了恋爱关系。对于魏娟的真情,他从来就不曾怀疑。
  据安朋飞讲,魏娟一直拿着他的身份证,说要跟他结婚。而他对她的话语也非常相信。但他没有想到,有一天魏娟会爱上别的男人。2006年12月4日他给魏娟打了一天电话都没人接,就去魏娟租房的地方找她,竟发现她和另一个男人在一起。看到一个陌生男人亲密地站在女友身边,他立刻紧张起来,而魏娟说她爱上了别人。
  亲眼看到、亲耳听到相恋多年的女友背叛了自己,安朋飞无法按捺心中的怒火,当即和魏娟的新男友起了冲突。这次交锋后,为了避开安朋飞,魏娟和她的新男友搬到了别处。
  2006年12月7日8点左右,安朋飞找到魏娟讨要自己的身份证。没想到,两人话不投机,起了争执。就在这时,安朋飞拿起随身携带的菜刀,朝魏娟头部、颈部,连续猛砍数十刀,将魏娟当场杀害。
  随后,安朋飞将作案工具及衣物扔掉,一路逃往南京,并打电话告诉亲友永远不再回家。他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警方凭现场一些蛛丝马迹迅速侦破了此案。
  凶手一审被判死刑
  2007年6月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同时合并审理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兵(化名)、臧梅(化名)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案。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安朋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则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3.8万余元。
  被告人安朋飞自行辩护时称,在与魏娟恋爱期间,魏娟一直没有向他提出分手,还拿着他的身份证说跟他结婚,所花的一切费用都是他来出。而且魏娟还瞒着家人,和他谈了一年,没想到魏娟最后欺骗了他。他本身也是一个受害者,内心深处也受到了极大伤害。
  辩护人提出,本案发生的根源是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均未能妥善处理好恋爱关系。被害人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在感情上极大地伤害了被告人。而公诉书中的措词有明显不当,加大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公诉人认为被害人不存在过错。在案发前三日,安朋飞持砖头砸伤了被害人魏娟及其新男友,二人虽然报警,但并未追究安朋飞的责任。随后,二人也表示了谅解。
  此外,辩护人提出公诉人指控的证据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根据目前的司法精神,如果作案工具无法获取,对其他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要求是比较严格的。
  公诉人则认为,虽然本案中的作案凶器菜刀不在案,但是尚有其他相关证据,印证了安朋飞的作案事实。
  经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安朋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安朋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
  律师点评
  丁瑜(《走进法庭》主持人):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展开了辩论,那么在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的过错对量刑会产生什么影响?
  郭新治(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过错是可以作为故意杀人罪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考虑的。
  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过错”可作为量刑情节,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规定显示出了将“被害人过错”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等量齐观的观点,很快被各级法院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广泛运用,且不局限于上述两类罪名判处死刑的案件。
  从上述规定看,其给出的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条件有二:一是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二是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因此,在认定此酌定量刑情节时,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有明显过错,其行为对矛盾激化的后果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仅以被害人事先未告知“另有新欢”来主张被害人有过错,是比较牵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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