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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系列(二)信托保障基金4月1日起实施 信托公司“情非得已”
发表时间:2016-05-28     阅读次数:855     字体:【

酝酿已久的信托保障基金要动真格的了,201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3月2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已于近日下发至信托公司,对去年年底发布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细化。

保障基金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但业内人士反馈,信托公司“自掏腰包”筹建的行业保障基金,将增加信托公司成本,挫伤主动管理的积极性。

保障基金时间表出炉

《办法》发布后一周,去年12月19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保障基金公司”)宣告成立,扮演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基金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

按照《办法》规定,保障基金募集规则分为三类: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

在确定了募集范围的基础上,《通知》对保障基金的认购时间做出了明确要求。对于信托公司净资产部分,《通知》要求,各信托公司今年4月1日起按照2014年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并将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

同时,规定“该部分认购资金不再根据2014年末未经审计的资产余额多退少补。以后年度,以上年末未经审计的母公司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多退少补。”

对于今年4月1日起发行的信托计划,《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于7月15日前,将上季度认购资金缴入上述账户。

对于以后年度的缴纳保障基金的安排,《通知》规定,资金信托按照季度结算,每个季度结束后,按上季度新发行资金规模1%认购;财产信托按照年度结算,信托公司将经审计的前一年收取报酬的5%认购。

认购标准细化

对于信托产品的认购标准,《通知》做了细化:1、分期放款的融资性信托,由融资人和用款人按照实际使用资金认购。2、结构化资金产品中,包含部分财产性信托的,区分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分别认购。3、TOT信托产品按照最底层终端信托的性质各自进行认购,上层信托不进行重复认购。4、家族信托区分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分别认购。5、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按财产信托的标准认购。6、企业年金信托按财产信托的标准认购。

“本次通知只是细化,并无变化。”中铁信托副总经理陈赤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而他在《办法》出台后曾表示,“上述规定比较笼统,有待于进一步细分和区别对待。”

对于不同功能信托产品的认购标准,陈赤提出了两点建议,其一,标准化产品的资金信托应比照财产信托,建议由信托公司按照收取报酬的一个比例认购保障基金;其次,将融资性资金信托进一步分为债权融资性资金信托和股权融资性资金信托。建议在信托公司开展股权融资性资金信托业务时,也比照财产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收取报酬的一个比例认购保障基金。

保障基金尚存争议

“对于保障基金的使用,最开始业界比较期待,以为这是保障基金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将募集资金投资于行业内。”一位南方信托公司高管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但这种期待并不容易实现,因为办法规定,保障基金收入扣除日常支出后,正常情况按照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信托公司、融资者等认购人分配收益,剩余部分计入基金余额。

在上述南方信托高管看来,从信托公司募集的保障基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再按照存款利率分配回来,相当于保障基金公司从中收到了一道“监管费”。

显然,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缴纳保障基金带有几分“情非得已”的情绪。据业内测算,假设自有资金按回报4%计算,约有相对于资产规模的千分之一的损失,相当于增加了信托公司千分之一的运营成本。

而在融资方也未必能是好事。“如果借款人认购,等于融资成本直接上升1%,有人愿意?反正银行不会少收佣金。”另一位信托公司管理者直言。

上述南方信托高管告诉本报记者,尽管运营成本的增加对于实力雄厚的信托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但与监管层加强主动管理,打破刚性兑付的监管思路背离。

陈赤则表示,保障基金的设立,既没有强化“刚性兑付”,也不是解决“刚性兑付”的直接手段。

据本报记者了解,现在多家信托公司正在筹备基金子公司,并购券商,申请私募基金牌照,以绕道保障基金,拓展多元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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